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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修正條文11月實施 高市地政局加強查核

【記者/高培德報導】內政部108年5月2日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11月1日公告實施,建商與消費者簽署預售屋買賣契約如違反規定,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最高30萬元罰鍰。新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涵蓋107年1月1日後申請建造執照預售屋僅「陽台」列入附屬建物、禁用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預售屋建材、明訂水、電、瓦斯管線相關費用負擔方式、增列結構保固項目、明確預售屋共有部分項目及面積計算方式、修正履約擔保機制相關用語及企業擔保資格等6大重點,因業界對爐渣檢驗及標準存有疑義,延後109年5月1日實施。 高市地政局長黃進雄表示,根據內政部頒訂109年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實施計畫,會同市府消保官及工務局加強查核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審閱期、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共有部分項目、履約擔保機制、通知及交屋期限、違約處罰等15項,督促企業經營者遵照規範,公開揭示預售屋買賣資訊,確保買賣雙方權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相關新修正規定可上地政局官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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