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港局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獲行政院公告施行
交通部航港局持續完善郵輪消費者保護機制,要求郵輪業者委託在台代理人處理消費爭議、健全定型化契約規範及強化聯合訪查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115年5月13日第98次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7月27日公告施行。

「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確規範業者應完整揭示契約審閱期間、航程內容、服務項目、費用及繳費時期等事項,並明訂旅客因故不克出海,可委託第三人參與,郵輪業者如變更航程應依法退費賠償。
航港局表示,規範要求郵輪業者契約不得使用「僅供參考」等不確定用語、排除或限制消費者享有解約、求償及異議權利、變相加價與記載免除或減輕責任及義務,符合誠信及平等互惠原則,維護消費者權益與市場秩序。圖/航港局提供、文/高培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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