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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門檻不一致恐有違憲之虞 劉家榮律師籲盡快修法

從罷韓、罷王、罷捷到刪Q,原本被選出來的民意代表或行政首長,因服務不好而考慮行使罷免權,但是罷免制度在修法降低門檻後,卻淪為政治鬥爭的工具造成社會的亂象,民眾黨高雄市黨部旗鼓鹽服務處主任劉家榮律師指出當年這個降低罷免門檻的修法,應該有違憲疑慮!

近年來因多場的罷免案造成社會大眾的紛擾,罷免制度下所產生的亂象,人民就會一直在選舉、罷免、補選的惡性循環,使台灣社會的意識形態更為深化對立。而其他應關切的內政、外交、國防、衛環…等領域的許多急迫問題,都被延宕甚至忽視了,長此以往,我們台灣在國際社會上的政經地位也絕對會走下坡。

籲請立法院儘速召開罷免違憲修法研究小組

劉家榮律師表示,罷免制度是憲法位階國民參政權的一環,在105年修法前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規定:「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然而,我們對於罷免總統副總統,是規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8項:「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遏止選舉、罷免、補選的惡性循環 

至於罷免其他的公職人員,則規定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1項:「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也就是說,在修法前,罷免總統、副總統的門檻是跟罷免中央、地方公職人員完全一樣的,這才是符合憲法的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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