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高培德報導】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臨時、短期、季節及特定工作得簽訂定期契約,繼續性工作屬無期限不定期契約,禁止雇主擅自與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有關民代提及高市大同醫院定期契約員工轉任正職,勞工局11月27日派員勞檢,發現高醫定期契約100人、大同醫院47人,涉違反勞基法規定。
勞工局表示,大同醫院定期與不定期契約勞工工作內容大致無異,有門診、櫃台護理師、衛教護理師、職能治療師、人事招募組員、醫事檢驗師、營養師、職安管理師等繼續性工作應簽訂不定期契約,續依行政程序審理,違反規定者可處2萬至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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