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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第86條規定裁罰原則113年1月1日施行 制訂三類裁罰基準籲業者落實管理

【記者/高培德報導】財政部依關稅法第86條規定制訂裁罰原則,預定113年1月1日上路,根據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規定情節,擬定三類裁罰基準,關務署高雄關表示,經確認依規定裁罰並限期改善,逾期仍未聽勸者得按次裁罰,裁罰滿3次得停止6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登記,籲請業者落實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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