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提醒,根據關稅法第51條及施行細則第40至42條等規定,進口貨物損壞規格、品質不符原合約,報關人應在通關後隔天30日內(機器設備試車隔天3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合約、發票、賠償協議、公證報告等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免稅。
原貨物經國外供應商聲明放棄,報關人仍須親送或申請派員查驗暫存地,如有剩餘價值者應重新估價徵稅,補運貨物限接獲海關核准隔天起6個月內申報進口,期滿可申請延長最多6個月。圖/高雄關提供、文/高培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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